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与业委会七名委员公开对话交流建议书

发表于2014-02-19

     近日,业委会滥用公章一事沸沸扬扬,金利洁副主任公开表示:所有用章都是七名委员集体表决同意并全部签字,还称业委会工作就是盖章等等。


     对此,我们认为业委会委员会议与用章主要依据以下法规:


一、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长春明珠业主委员会《印 章 使 用 与 管 理 规 定》第三条印章由业委会秘书和财务专人保管。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主任核准,业委会2/3委员同意 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

   

    长春明珠业委会法定备案人数11人(现四人辞职,仅余七人),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为5.5人,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只能最低为6人。不能为5.6人。业委会2/3委员为7.33333.。。。。人,按四舍五入标准业委会2/3委员最低为7人。


    2013年12月18日业委会发布紧急公告称:“今天,政府根据业委会强烈要求立即解决明珠园区供水豆腐渣工程的多次投诉,召开各方紧急会议”还称:“业委会会议决定:代表全体业主与长春市水务集团签订协议书。”但这个公告内容与后来的事实不符,2013年12月20日业委会发布一个授权委托书,大意是“接受全体业主的授权,委托水务集团管理改造小区自来水管网”。根据2013年12月19日的三方协议,此协议一经全体业主同意认可,即发生效力。2013年12月20日业委会发布的授权委托书,以全体业主名义认可了三方协议自来水维修改造方案,我们认为,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以全体业主名义授权委托是错误的,而且三方协议内容存在很多争议,时至今日,业委会从未公布他们参加的“紧急会议”后产生三方协议与授权委托书原件。


  故向七名委员提出公开对话交流建议书,请七名委员集体出席,出示关于2013年12月18日业委会发布的紧急公告、2013年12月20日业委会发布的授权委托书的业委会委员会议表决记录与《印章使用申请表》,请七名委员现场确认签字真伪,特别是业委会发表的“回顾2013,展望2014”工作总结报告,金利洁副主任公开表示:七名委员全部签字。


  请七名委员尽快通知对话时间地点,公开对话交流,澄清事实真相,我们相信业委会是一个集体,必须依法行事,我们的联系人是李东升同志。

  


发表于2014-02-19

今天上李东升同志已经电话通知业委会秘书郭某,要求她向七名委员分别通知,尽快召开见面交流会。但郭某表示,要汇报给领导,李问要汇报哪个领导,郭某未明确答复。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