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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为了“顺利”签订合同建议业委会这样“规避”“不现实”的法规

发表于2014-03-07

    笑而不语看的很对很准,对业委会某些人以及一批势力他们的观点目的就是要为了“顺利”签订合同,而对关乎于长春明珠长治久安的“整改验收维修管线,确权共建面积及租金”这两件大事,要避而不谈,不谈法规,谁谈这些,就会被打成破坏招聘物业公司分子,其实招聘物业公司,整改验收维修管线,确权共建面积及租金,三件大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决定长春明珠兴衰安定,关乎每个业主合法利益,应同步进行,无轻重缓急之分。业委会的主要人员忘记了参选时的承诺,当初用法规打掉黄新陈青玉等人,夺权上台,内斗依然不断,违反法规滥用公章层出不穷,法规成了夺权的武器,夺了权之后法规就没用了,法规从来没有被他们当做为业主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一个三方协议里应外和的生效了,业主巨大利益受损,都不了了之,夫复何言?


    为了让你们“顺利”签订合同,达成心愿,在长春明珠没有验收整改合格、确权共建面积及租金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我帮你们这样"规避法规",成就你们的大业。

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春明珠楼里楼外自来水管线,消防工程都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如果开春不能如期整改验收完成,你们可以称政府没钱支持临时物业公司了,或者临时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必须撤出等条件为由,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这样可以规避上述法规,在表面上显得“合情合理”,再找几个人充当群众代表叫喊几句助威。


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你们可以这样办:提前运作一下,说明三方协议的大事我们都办完了,现在备案也得“特事特办”,复印点以前黄心的材料,照葫芦画瓢,盖个章,万事大吉。


合同备案之后,赶紧高速启动维修资金,和那点缩水缩得可怜的共建面积收益,按照以前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承诺”奖励有功之臣,发包工程,在有关部门和业主面前扮演双面英雄,面对业主说:三方协议被逼签的,共建面积确权政府不配合。面对有关部门:稳定和谐,为政府分忧了。


特别要提醒你们:楼里管线千疮百孔,按照三方协议约定万达自来水均不承担整改及日后维护责任,有你们协调物业公司负责维护,这样维护费用应计入物业费成本构成,一定要向某物业公司说明,增加预算,同时还要要求业主必须承担每吨0.7元的二次供水费用给自来水公司,虽然他们不是维护到水表,为了大局也要交的,长春明珠业主不差钱,物业公司那里交一份楼里管线费用,自来水公司那里交一份每吨0.7元的维护到水表,二次供水费用。


长春明珠不需要法规,法规是用来玩弄权术的文字游戏,你们好好玩下去!乌拉!业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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