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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规划停车位是违法行为!试用物权法解读小区目前停车位。

发表于2011-06-28

以下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前为止国内关于小区停车位适用最高规格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这是目前适用小区停车最高法律条款了。

 

 

 

 

大家看看最关键的第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再比照一下物业那个所谓的规划车位通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的道路,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无权规划,物业违法!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指的是规划图纸内的车位,即物业刚刚铺设完的小区最南面15、16栋南面的停车位,从东到西大概不到40个,这个是小区规划已有的地面停车位,仅仅能停放40辆车。

(3)我查看了一下以前的贴子,据说当时因为规划图纸中开发商违规规划,把原本属于小区绿地的位置规划成了现在多层住宅的地下一层花园,而图纸中规划的停车位是自东门19栋起一直延伸到15栋止的最南侧路面停车位,而开发商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取消了19栋南侧的路面停车位。当初15、16两栋业主据此和开发商理论,要求开发商恢复业主共有的绿地,开发商以不建15、16两栋南侧的停车场(车位)承诺,拟进行绿化。这个地方几年来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也没有进行进行处理。现在,物业为了收费,重新铺上了铺上了方砖,变成了车位。

也就是说,只有这40个不到的车位免强算是有根据有依据的,而这个依据和根据也是有问题的,也是开发商遗留问题,遗留的原因是开发商违规规划在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这一条,目前只有这40个车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出售、出租。和目前小区成百辆车现状相比,很明显,这40个车位肯定不是物业违法规划的车位。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想到规划的就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即路面停车位!这个所谓要规划出来的路面停车位是没有任何根据或依据的。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二)……………………………………………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请问物业,你凭什么规划?在没有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条件下,你根本没有资格规划,我想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权力批准你这样做,物业违法!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道路由业主共同决定

任何部门无权对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和道路进行审批、规划。只有全体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才能对共有绿地和道路进行规划。也就是说,根据目前小区存在的停车问题,全体业主达成共识后,由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可以尝试以经济杠杆的运作方式来调节、缓解停车问题,即固定车位,有偿停车。

物业张贴的通知所谓业主意见不过是其收费目的的障眼法,是不算数的,是不合法的,是假的!

 

本版只是由停车位对照物权法进行粗浅、初步的解读,不一定准确,但我想大致意思不会错。

 

发表于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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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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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6-29

那个通知贴在门口,我想是给车主看的。

我天天开车经过,从没有人征求过我的意见,我是第一次知道要弄什么停车位。

 

楼主分析的在理,物业现在保安都没有了,服务质量越来越差劲,整天净想着钱了,自己到底是干啥吃的不清楚么?

 

我也是小区的业主,我就不同意这个狗屁规划,现在不挺好的么?瞎折腾什么玩意?

发表于2011-07-01
解读完全正确。毫无疑问,物业就是一心想骗业主的钱!
发表于2011-07-06

我靠,闹半天,物业违法规划、乱收费啊!

小区路面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有法律根据啊!

 

物业猪啊,我同意了么,我是业主,我不同意规划车位,更是坚决反对收费!

物业这帮玩意,从业没问过业主的意愿,是不是心虚啊,是不是心太黑了啊!

 

 

发表于2011-07-12

业主委员会并不是决策机构!

业主大会才是决策机构,而业主委员会只是决策的执行机构!

在一个小区真正能够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策的执行机构。

小区路面属业主共有,在路面上进行规划停车这样的大事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这是《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所明确的重要原则。

 

咱们小区目前虽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但这不是物业可以为所欲为、欲盖弥彰的理由!

 

版本解读的完全正确,目前小区物业规划停车位是违法行为!

 

我希望在路面停车的业主要自律,停车的时候尽量考虑一下其他业主,特别是无车业主的利益,不要随意乱停,在小区开车、停车的时候要注意安全,特别是老人和孩子的安全,尽量不要鸣笛、喇叭音乐、更不能影响其他业主的休息,要有爱心,要有公心,要有耐心,不要由着自己的性子扰乱其他人正常生活!小区路面是你的,也是大家的,绝对不是你一个人的或是你一家人的!

好几百台车占用着全体共有的路面,这本身就是对无车业主利益的伤害,因为无车业主完全有理由拒绝或否决任何在小区路面停车的任何想法、行动、甚至什么所谓的违法规划,这是他们的权利!如果有人忽视、甚至无视这一点,那么最终伤害的还是他自己的利益!害人害己啊!

 

 

发表于2011-07-12

我和我老公商量了,不交物业费了,现在路面停那么多车,让他们的停车费来充作我们的物业费吧。

 

我爸妈六十多岁了,路面全停车了,我担心他们的安全啊,现在差劲的人确实有啊!开个车,乱停,乱放、乱叫,什么玩意嘛

 

如果开业主大会,我们一定投反对票!

发表于2011-07-12
引用:我爱我居 在2011-7-12 9:30:22写道:原帖
小区车位 “喂”了谁的胃
2011年07月05日 16: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
相关部门

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物权法》中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中还有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在地上画出的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而不属于物业公司。目前,长春市并没有统一地上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2/3的业主讨论同意后,将相关的手续报市发改委审批,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在使用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有监管权,到底用于何处,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由物业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然后通过业主大会审定。

……
 
这应该是目前长春市政府行政部门对小区路面停车位作出的官方阐述或权威解释了。
 
看来无论是规划出来的停车位还是停车位收费标准,都是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或审定的,然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监督,据此,进一步证明,目前西城物业规划停车位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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