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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入住在即 绿植的选购和摆放有讲究

发表于2013-10-14

第二,开发商单方规定以购房者先行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有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此外,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是出卖人履行法律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交付义务,此时买受人与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在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后,也即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等转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即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了物业管理委托法律关系,买受人作为业主应按照《房屋使用、维修、物业管理公约》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此外,根据根据有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法规规定,买受人作为契税法定纳税义务人及公共维修基金交纳者负有依法纳税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买受人也可以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交纳有关税费。 
总之,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买受人不交纳有关税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显然是错误的,但是若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有关税费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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