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产权的相关知识!大家可做相关了解
- 发表于2013-05-13
- 发表于2013-05-13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 发表于2013-05-13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 发表于2013-05-13
好科普啊 !
- 发表于2013-05-14
好科普啊!
- 发表于2013-05-14
学习啦!
- 发表于2013-05-14
学习啦!
- 发表于2013-05-15
学习啦!
- 发表于2013-05-17
不错 学习啦!
- 发表于2013-05-20
不错 看过啦!
“部分产权”是指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