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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现在的孩子怎么了?

发表于2013-05-08

13岁的时候你们都在干什么?我13岁的时候脑袋里的世界是那么美好,那时候的世界只有阳光,温暖,以至于当我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简直震惊到说不出话来,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本该善良干净的心怎会过早的就如此黑暗……

复旦大学投毒案、清华大学朱令案都让我们感叹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如何差,但是一名只有13岁的少女,在还是如花一般的年纪做出和自己年纪不相仿的残忍事迹,因为妒忌同班同学长的比自己漂亮,居然残忍的将对方杀害肢解。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 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 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 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发表于2013-05-15

我觉得杀人了就要偿命的不管多大

发表于2013-05-15

三观不正

发表于2013-05-15

13岁就这样,长大还得了!

发表于2013-05-15

太可怕了

发表于2013-05-17

哎  现在的孩子 啊

发表于2013-05-17

啊  太恐怖了这孩子

发表于2013-05-17

怎么处理的

发表于2013-05-17

以后也好不了

发表于2013-05-20

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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