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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收优惠

发表于2013-03-07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范围;

发表于2013-03-07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发表于2013-03-07

4.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发表于2013-03-07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2013-03-07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发表于2013-03-07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发表于2013-03-07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发表于2013-03-07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发表于2013-03-07

1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发表于2013-03-07

1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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