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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税暂行条例

发表于2013-03-07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发表于2013-03-07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发表于2013-03-07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发表于2013-03-07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发表于2013-03-07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发表于2013-03-07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发表于2013-03-07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发表于2013-03-07

四,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

发表于2013-03-07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发表于2013-03-07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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