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期内,如果小区住宅,非自然灾害原因倒塌,过了几十年,开发商和承建商也找不到了,业主们该怎么办呢?” 前些时候,奉化居民楼倒塌事件,让众多房奴们恍然醒悟,原来70年产权其实不是问题,真正是问题的却是30年后,房子寿命到期了,业主们该怎么办呢?尤其是当房屋毁损后,其原来房主的土地使用权究竟该如何延续?《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987年)规定,我们的住宅设计使用寿命是50年到100年,可是现在的房子有几个是严格按照设计建造的?说不定30年就“楼歪歪”了就算你运气特别,好能住50年,那50年后成了危房要倒塌了该怎么办?换句话,不倒塌也不能住人了!如果说是拆迁,那好,我们算算,因为现在的房子都是高层+高密度,拆迁以一赔一,政府不赚钱。反倒赔钱!不拆,房子到寿命了,住也不行,卖也没人买。土地呢,还有十几年使用权,国家要是给点补贴收回会给多少呢?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70年满的后续问题,早在2007年就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了,但是,我们一开始的疑问并没有找到任何答案…… 打拼了大半辈子还的房贷,是不是有种打水漂的感觉,这不就是一个潜在的大坑嘛…… 国家法律法规暂时还没有针对产权期内,危房、倒房后,重新建设新住宅和业主补偿的相关内容,因为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大家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建好的房子怎么也得能用个50年左右吧。谁能预料到后期竟然出现了丧尽天良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并且连质量安全检测都能打马虎眼的要钱不要命的XX商们。 其实,你在买房的时候还不是一样,交通、配套、地理位置考虑了一大堆,可是谁曾把这个房子能用多少年作为了首要买房的因素…… 直到今天,匆忙的买房路上,大家才戛然而止的停下脚步,70年产权不到房子出了问题该怎么办?国家竟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么大一个法律的空子,作为业主,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这么多人这么多房子都是这种情况,到时候应该会有办法的,但是,我却完全想不出任何办法。
有的地方早就到期了,别人都不着急,你急什么
你还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啊
汗,我就白玉新你买房不考虑这个问题
想那么多有啥用啊,到时候再说吧
“70年产权期内,如果小区住宅,非自然灾害原因倒塌,过了几十年,开发商和承建商也找不到了,业主们该怎么办呢?”
前些时候,奉化居民楼倒塌事件,让众多房奴们恍然醒悟,原来70年产权其实不是问题,真正是问题的却是30年后,房子寿命到期了,业主们该怎么办呢?尤其是当房屋毁损后,其原来房主的土地使用权究竟该如何延续?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987年)规定,我们的住宅设计使用寿命是50年到100年,
可是现在的房子有几个是严格按照设计建造的?说不定30年就“楼歪歪”了
就算你运气特别,好能住50年,那50年后成了危房要倒塌了该怎么办?
换句话,不倒塌也不能住人了!
如果说是拆迁,那好,我们算算,
因为现在的房子都是高层+高密度,拆迁以一赔一,政府不赚钱。反倒赔钱!
不拆,房子到寿命了,住也不行,卖也没人买。
土地呢,还有十几年使用权,国家要是给点补贴收回会给多少呢?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70年满的后续问题,早在2007年就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了,但是,我们一开始的疑问并没有找到任何答案……
打拼了大半辈子还的房贷,是不是有种打水漂的感觉,这不就是一个潜在的大坑嘛……
国家法律法规暂时还没有针对产权期内,危房、倒房后,重新建设新住宅和业主补偿的相关内容,因为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大家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建好的房子怎么也得能用个50年左右吧。谁能预料到后期竟然出现了丧尽天良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并且连质量安全检测都能打马虎眼的要钱不要命的XX商们。
其实,你在买房的时候还不是一样,交通、配套、地理位置考虑了一大堆,可是谁曾把这个房子能用多少年作为了首要买房的因素……
直到今天,匆忙的买房路上,大家才戛然而止的停下脚步,70年产权不到房子出了问题该怎么办?国家竟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么大一个法律的空子,作为业主,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