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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春市乱扔烟头、随地吐痰最高罚500元

发表于2016-09-09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违反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 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 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 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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