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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百姓与小微民企的真实心声

发表于2018-08-28
标签:产调 土地 房产 企业 房屋产权 

  2013年7月8日吉林市昌邑区法 院副院长张某开警车、带法警,协助(自 由职业人)蒋某抢 劫位于丰 满区的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财产,将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霸占,抢 劫至9月2日晚,张某宣布:“不离开厂区就抓去拘 留”,胁迫员工离厂,蒋某占据厂区,无照,黑天生产调味品至今。


  2013年11月29日蒋某虚构判 决书判 决,将抢 劫来的房屋产权1965平方米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4年省纪 委陈 伦书 记曾就此事 件电 话指示吉林市领 导“查清、回报”,市纪 委做出答复:“政 法委都管不了的案子,纪 委也不管。”


  2018年6 月25日市刑侦支队接上级安排调 查此案,法人代 表何 平正式向市刑侦报案:“张某、蒋某涉嫌构成《刑法》第263条抢 劫罪法定构成要件;涉嫌构成《刑法》第276条破 坏生产经营罪法定构成要件;另,证据证明蒋某涉嫌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表明:如有虚构、诬陷,求追刑责。


  2018年7月18日市政 法委、公 安机 关将此案交由昌邑区监委调 查、处置,并转告刑事报案人等待结果。


  《刑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 件的侦 查由公 安机 关进行。”而抢 劫、诈骗主要嫌疑人蒋某非公职人员,不属监察法管辖,政 法委、公 安机 关将抢 劫、诈骗刑事案 件交由监委调 查,与现行法 律相悖。


  《警 察法》第21条规定:“人 民 警 察遇到公 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应当立即救助;对公 民的报警案 件,应当及时查处。”


  市刑侦办案人员在接受报案后60天既不出警查处又不出具不立案文书,企业只能再次公开报案,希望公 安机 关能够依法履行警 察职责,尊重法 律,敬畏法 律。


  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


  法人代 表:何 平 1394323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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