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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春公布征耕地补偿标准

发表于2008-05-19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 日期:2008-5-12 8:16:37

本报讯(记者 刘丹) “一类区位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5元,征收旱田、水田的土地,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给予补偿……”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对长春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适用范围不含双阳区等

本次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长春市市区(双阳区、其他区的米沙子镇、万宝镇、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合隆镇除外)。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是指旱田、水田和菜田。耕地平均年产值是市区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补偿费协商不成可邀评估机构评估

征收其他土地或温室、大棚用地的,征地补偿可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共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共同指定的,由国土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造温室、大棚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征地时按原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抢种、抢建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拟征地单位应按征地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长春各类耕地征地补偿标准

耕地种类 平均年产值(每平方米) 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旱田            1.5元                            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

水田            2.2元                          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

菜地 一类区位5元(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城市规划区200平方公里(兴隆、净月、富锋三个分团除外)以内)
  二类区位4元(一类区位以外至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
 三类区位3.5元(绕城高速公路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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