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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什么我们业主在与开发商签定合同的时候只允许签同意?

发表于2006-11-18
律师您好!    
      
     我们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1,售房宣传的时候说是“地热”,合同中却说是暖气? 

     2,售房宣传的时候说是“三菱电梯”,合同中换成名牌电梯?

     3,售房宣传的时候说是 楼宇的可视对讲门、抄表无须进户等等12项智能化管理,实际售房合同中却只字不提?
  
     4,共摊面积问题 建筑面积 112.61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 86.36 平方米 分摊建筑面积 26.25 平方米 ,共摊如此之大,我们是有知情权的,可是,至今开发商没有明确的解释,合同中也没有明示:

     5,听售楼员说小区没有规划出自行车、摩托车等停车的区域,这样合理吗? 

    这些问题是不是应该在合同中列明,或者写在补充条款中?

    据我了解,商品房销售合同虽是统一的范本,但是,具体的细节部分是应该由买卖双方共同约定的: 可是,我们的开发商已经把可以补充条款的地方全部叉掉了,只让我们签署同意字样。如果不签这种“霸王合同”,那么我们曾经交给他们的1万元定金或者首付款就不给返还。因为我们大都第一次购房,没有什么经验,当初交1万元定金或者首付款的时候,开发商说合同过些日子才能出来也就相信了,真没有想到是现在这个样子……

    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签署合同吗? 应该注意什么事项?我们拥有的和可以主张的权利是什么?
    谢谢!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广大业主的帮助!
发表于2006-11-18
发表于2006-11-19
律师呢?
发表于2006-11-19
我的问题很难回答吗
发表于2006-11-20
您好,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有权利对合同内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当合同内容达不到双方合意的,当事人可以不签字.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对于您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买卖房屋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发表于2006-11-24
发表于2006-12-04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解释》可知,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应视为合同内容。故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业主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希望我们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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