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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于2012-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发表于2013-01-09

都是关于法律的呢

发表于2013-01-30

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发表于2013-01-30

一般都是黑暗的

发表于2013-01-30

一般都是黑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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