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日前已升级结束。中心通过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每月的还款日自2008年12月起统一调整为每月的20日,望借款职工于每月20日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到本人的还款卡(折)内,以备银行扣划。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由此产生的违约纪录和罚息,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2月7日
200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