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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房日期一拖再拖 开发商逾期交房被判赔60万

发表于2010-08-16

武汉一开发商因逾期交房179天,被67户业主告上法庭。昨日获悉,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60余万元。 据业主杨女士介绍,2006年11月30日,她出资50万余元在位于武昌中南一路的嘉园大厦,购买了一套小复式住宅。大厦的开发商是武汉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2007年11月30日前交房。

如逾期交房,开发商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点二的违约金。 一年很快过去了,杨女士等业主发现大厦还未建成,交房时间可能得延迟。直到今年4月8日,开发商才登报通知交房。可是,当杨女士等人前往办理收房手续时,发现拟交付的房屋未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众业主遂拒绝领房。7月21日,开发商将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完毕。7月24日,开发商再次登报声明开始办理产权证手续。在此期间,杨女士等67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今年4月8日,开发商未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便登报通知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实际交房时间应为7月24日。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天数,共为237天,扣除停水、消防验收、雪灾等不可抗力可延期的58天,实际逾期交房179天。


法院一审判决:武汉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杨女士等67户业主,支付60余万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此,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何进杰律师昨称,遵守合同约定,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法院判其赔偿业主损失,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发表于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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