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保利地产长春公司关于客户投诉的处理程序
- 发表于2010-09-04
- 发表于2010-09-25
刘律师,您好!
不知道您将保利物业内部处理流程上传的目的,我们业主不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所以不想也没有义务知道业主流程。但为了我们所遇到的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所以我详细的阅读了一下您推介的流程,觉得您真的符合大家口里所说的“地产律师”身份。
原因:房屋在交到业主手里以前,产权人应该是地产公司,实际看护者是物业公司,所以在未实际交付到业主手里以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维修费用,空置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应由地产公司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施工方承担费用的,应由地产公司负责追付,但先期应由地产公司进行垫付。
这里你所说的流程是很好的一个体现大公司正规化的标准,但这个流程应该由物业公司内部去完成,难道您要让业主自己去完成吗,那物业公司可以裁员了。
按上述您所讲案例,我所总结的简单流程:业主诉求——物业受理——事件调查——相关部门核实——物业公司(或地产公司)扣除施工方质保金——返还业主。
保利这么大的公司不会说你们不留施工单位的质保金吧,如果真不留,你们也是不敢讲的,让你们的老板知道了,你们会丢饭碗的!
- 发表于2010-09-25
关于介绍客户投诉的处理程序的目的,我有两层意思。一是,业主有权利了解这个程序,以便于更方便的解决问题。二是,公示程序有助于提高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服务意识,尽量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 发表于2010-09-26
我第一次回复想说的意思也有两层:
一、你举的例子不适当,应该是一个没有闭环的事件,即:有起因无结果;
二、你做的总结容易让人误会,如果没有你的总结,我想我是不会回复的,因为让我觉得你是在为推诿扯皮找理由!
你的回复我也看到了两层意思:
一、你没说清楚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看护期间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即使在无明确责任人的条件下,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支付!
二、律师应该从法律方面严谨的回答问题,而不应该泛泛言之!
最后,我真的很好奇,你以前到底删没删过回复?能告诉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