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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明码标价,对长春房价是否会有影响?

发表于2010-04-21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发表于2010-04-21
是吗,好事情啊
发表于2010-04-21
什么时候实行啊
发表于2010-04-21
真的能实行吗
发表于2010-04-21
也许吧
发表于2010-04-21

政策都下来了

能不实行吗

发表于2010-05-13
呵呵,一笑过
发表于2010-05-13
有可能吗
发表于2010-05-14
有用才怪,中国这国情谁不值得,能透明吗
发表于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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