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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婚姻法出台,究竟保护了谁?男人?女人?还是小三??

发表于2011-08-15

觉得新婚姻法标志着进步,保护了私人财产,推进社会进步,特别是女人独立。凭啥一张纸你就有权要求获得一个人也许是一个家族辛苦挣来的财产呢? 拖了三年的新婚姻法解释出台了,说白了还是如何认定婚前婚后财产。不如像以前的强制婚前检查一样直接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一了百了。省得以后还要继续论证,继续解释。关键新婚姻法一出,老公间接成了房东,女孩子参与还贷的那一部分如何还呢?纠结啊~~难道是变相成全了小三?成全了男人出轨的心??

新婚姻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新规定,新规自今天起施行。

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登记方

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自然增值不算共有

条款: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方挥霍家财不离婚也可分产

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发表于2011-08-15

 

鬼手来过

发表于2011-08-15

呵呵,反正不保护我啊。哎

呵呵

也请支持下我的活动哦呵呵

http://tjbbs.fang.com/1110503185~-1~1882/89116309_89116309.htm

发表于2011-08-15

看看

 

 

 朋友我来支持了

 

活动最后一天了,

感谢你继续支持我的帖子3Q

发表于2011-08-15
不知道哦~~好怪异~
发表于2011-08-15
有些混乱了
发表于2011-08-15
支持啦~~
发表于2011-08-15

汗!

发表于2011-08-15
不知道
发表于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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