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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0月23日打卡】长春供热新规早知道,你被多收费了吗?

发表于2011-10-23
Special512

公共地下车库 供热收费每平方米16.50元

公共地下车库按现行其他类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6.50元。关于当年新建住宅缴纳热费问题。当年新建住宅,办理入住手续并申请用热的用户自行承担热费。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缴纳20%的基本热费,其余80%热费由开发商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用户,由开发商承担全额热费。关于收取20%基本热费问题。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10月15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未缴纳20%僚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

恢复供热不允许收取开栓费

关于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热费核算问题。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不允许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关于申请长期停热的热费结算问题。自行采暖的住户可向供热企业申请长期停热,双方签订合同后,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如再恢复供热,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经供热企业同意后,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关于逾期缴费问题。对于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阁楼和地下室这样收费

关于住宅阁楼收费问题。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算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4条:“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m时不应计算面积”的规定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关于阁楼、地下室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对于新入管网的房屋,其附属的阁楼、地下室,不论是否安装供暖设施,均不应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关于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其热费征收标准一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关于住宅地下室供热收费问题。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下列办法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层高不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收费。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的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供热面积存在争议如何收费

关于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问题。供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从2006~2007年采暖期开始,多退少补。

发表于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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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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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了,还不晓得呢。
在中国。很正常。

发表于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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