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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0-06-09
2006年3月,市民管先生与青岛某开发商签署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按照合同分期支付了全部房款 112万元,合同约定2007年1月31日之前办理产权证,但2007年2月份管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后管先生请律师进 行调查,发现开发商迟迟不能办证的原因是由于开发商欠缴政府税款及土地使用费而无法办理过户,无奈,管先生在2008年3月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将该开发商 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青岛和安律师事务所 汤书国律师,关于本案的主要依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权 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汤律师提示购房者,如果 遇到类似的情况应尽快请律师提起诉讼,实务中也有些购房者一直等待开发商解决问题,由于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大多是项目公司,房屋销售 的差不多时开发商往往将资金转入其他公司经营并将原公司注销或变为空壳公司,如果业主在若干年后再找开发商办理产权证或索赔,往往开发商已人去楼空,因 此,维权应及时。
另外,据汤律师介绍,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单方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还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2,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 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3,按揭贷款买 房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手续的;4,按揭贷款买房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 商未告知业主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6,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7,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8,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9,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10,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 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买房人均可以请律师诉讼退房并适当赔偿损失;其中,符合第5至第10种情况之 一,还可以要求不超过房款一倍的赔偿,即通常说的“双倍房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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