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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售房吃差价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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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介售房吃差价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长春房产律师
发表于
2008-03-25
进微信群讨论
案例:2007年7月初,王先生将一处房产同时委托给多家地产中介公司出售,预售价265万元。7月8日,杨先生接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小姐的电话,张小姐告诉杨先生,有客户韦某看中了他的房子,愿意出价260万元购买房子。
7月10日,王先生与韦某协商后,以263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首期款为20万元。签订合同时,韦某称暂时拿不出首期款,过几天再付款,先向王先生交付了10万元定金。韦某又以过户时杨先生到场办手续太麻烦为理由,让杨先生做了一份委托韦某出售此房产的委托书并公证。后来,韦某以280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了刘先生,刘先生买房后发现房主杨先生是以263元的价格卖的此房,要求中介公司退差价17万,与中介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差价款17万元没收,并建议行政机关对中介公司进行处罚,驳回刘先生要求退还购房差价款的诉讼请求。
分析:中介公司吃差价是损害了房主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不应判决没收。韦某做为受托人理应将收取的购房款全部交还给委托人王先生,故差价款应归房主王先生所有。购房人刘先生购房时是与韦某自由协商按市场价购买的此房,其利益未受到损害,不能要求返还购房差价。
对韦某做为中介公司员工,具体实施了吃差价的行为,对此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员工具体实施了吃差价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中介公司无关,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大多数法院认为,员工吃差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只追究员工个人的责任,员工找不到或没有偿还能力不利于保护原房主的权利,也会使真正的责任人中介公司免于承担责任,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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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王先生与韦某协商后,以263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首期款为20万元。签订合同时,韦某称暂时拿不出首期款,过几天再付款,先向王先生交付了10万元定金。韦某又以过户时杨先生到场办手续太麻烦为理由,让杨先生做了一份委托韦某出售此房产的委托书并公证。后来,韦某以280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了刘先生,刘先生买房后发现房主杨先生是以263元的价格卖的此房,要求中介公司退差价17万,与中介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差价款17万元没收,并建议行政机关对中介公司进行处罚,驳回刘先生要求退还购房差价款的诉讼请求。
分析:中介公司吃差价是损害了房主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不应判决没收。韦某做为受托人理应将收取的购房款全部交还给委托人王先生,故差价款应归房主王先生所有。购房人刘先生购房时是与韦某自由协商按市场价购买的此房,其利益未受到损害,不能要求返还购房差价。
对韦某做为中介公司员工,具体实施了吃差价的行为,对此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员工具体实施了吃差价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中介公司无关,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大多数法院认为,员工吃差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只追究员工个人的责任,员工找不到或没有偿还能力不利于保护原房主的权利,也会使真正的责任人中介公司免于承担责任,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